再次"住院"谁负责??????????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4 00:18:57
甲06年12月13日被我打伤. 额头部及鼻部受伤.住院一星期后出院.医院准修养一个月.伤情鉴定为轻微伤.此前医药费我已全部为其付清.
现07年元月9日(也就是甲出院后达26天),甲要求我赔偿RMB15000元作为一切费用而私了.并说如果不给这个数,他就说要以头晕鼻痛之类的原由再度去住院,叫我们再多花钱!
请问各位法律人士,他的这种再度去住院合理吗?我是否要为他的第二次住院承担费用?

1、不合理。不需要。
当然可以给于适当的误工费、交通费等,毕竟你错在先,但是15000太多了
2、再找你这样说的话,偷偷做个电话录音,作为证据。

如果伤势已经好了的话他在去住院那是他自己的事情
你不用承担的
但是你要去医院找到他已经全愈的证明的